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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实行国家保护、社会监督和经营者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规范生产经营秩序,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作机构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建设、交通、农业、教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旅游、价格、出入境检验检疫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社会服务职能,做好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支持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和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经营;其制定的行业规则,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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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驽鸟 | 分类:美文网摘 | 标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