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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09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公告
Jun032009根据中央组织部等部委《关于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组通字[2008]18号)精神和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鲁组通字[2009]18号)要求,现将2009年我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数量和名额分配
2009年,全省共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2823名。分配各市选聘计划如下:济南市150名,青岛市100名,淄博市160名,枣庄市146名,东营市40名,烟台市176名,滩坊市300名,济宁市440名,泰安市249名,威海市205名,日照市51名,莱芜市50名,德州市343名,聊城市170名,菏泽市243名。临沂市、滨州市今年不再选聘。
二、选聘对象和条件
选聘对象为30岁以下(1979年5月31日以后出生)山东生源或具有山东常住户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生除外),重点是应届毕业和毕业1至2年的本科生、研究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中共党员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可选聘。
选聘的基本条件是:(1)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2)学习成绩良好,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3)自愿到农村基层工作。(4)身体健康。
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等活动期满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此前各地自行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符合上述条件,经县级主管部门(单位)推荐,可以参加选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选聘:(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在大学期间,被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的。(3)不能在规定学制内获得相应毕业证和学位证的。(4)2008年省委组织部组织选聘录用的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5)影响选聘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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