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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2008年统一招考公安人民警察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和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以及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事厅《关于2008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办发[2008]9号),2008年我省各级公安机关将继续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公务员),其中市以下公安机关招考数量为1211人(包括40名选调生),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录范围和报考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山东常住户口的大学专科毕业生(含山东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08年应届专科毕业生)。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0年3月4日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77年3月4日以后出生)。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4.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5.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6.身体健康,体形端正,非特体,面部无明显特征、缺陷,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觉异常,无纹身,无重度平跖足;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或裸眼视力均在4.6以上且矫正视力均在5.0以上;男性身高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身高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
      7.具备招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各级公安机关从选调生中考选补充工作人员,按省、市委组织部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根据省人事厅、公安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的通知》(鲁人调[2000]14号),省编办、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鲁编办[2007]67号)和实际工作需要,各地应按照不低于招考计划80%的比例,设置公安专业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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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驽鸟 | 分类:公务员考试, 教育培训 | 标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