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网站前置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网站前置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教科字〔2010〕4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山东省教育网站前置审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我厅科研处联系。
二○一○年九月三日
山东省教育网站前置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互联网上教育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从事通过互联网进行教育信息服务的行为,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教育部《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技[2000]5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育网站是指通过收集、加工、存储教育信息等方式建立信息库或者同时建立网上教育用平台与信息获取及搜索等工具,通过互联网服务提供单位(ISP)接入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教育教学信息服务的网站。
第三条 教育网站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为社会提供健康规范的教育信息服务。
第四条 教育网站可涉及高等教育、基础教育、幼儿教育、师范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及其他种类教育和教育公共信息服务。
第五条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办教育网站,必须向山东省教育厅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山东省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经营许可或履行备案手续。
第二章 前置审核
第六条 开办各类教育网站,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开办经营性教育网站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公司,开办非经营性教育网站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组织;
(二)有必备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有必要的设备和场所;
(四)有合法的教育信息来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开办教育网站,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开办教育网站的书面申请;
(二)申办机构(人)概况;
(三)场所证明;
(四)资金及经费来源证明,教育信息来源证明;
(五)《山东省教育网站前置审核表》(一式四份)及表内所涉及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聘用证明;
(六)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验资报告,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上证件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后原件退回;
(八)由学校与企业合资开办教育网站的,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书。
第八条 审核程序
省(部)属高等学校申办教育网站,须将第七条规定材料直接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其他组织(单位)或个人申办教育网站,申办者须将第七条规定材料报当地地级市教育局,市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开办的教育网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逾期不补齐或所补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请。审核同意的,由申请人提交第七条(一)、(二)、(三)、(四)、《山东省教育网站前置审核表》(一式3份)及所在地级市教育局同意的文件等材料,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核。
山东省教育厅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开办的教育网站进行审核,自接到审核材料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非教育机构不得开办面向中小学生的教育网站。
第十条 未经山东省教育厅批准,教育网站不得冠以“山东”、“山东教育”、 “山东省教育”字样;未经教育部批准,教育网站不得冠以“中国”、 “中国教育”字样。
第十一条 教育网站主办者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网站负责人、服务项目、网站域名、IP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比照审核流程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教育网站的收费标准与办法,由开办机构提出申请,交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商物价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同意、省电信管理机构批准开办的教育网站,应在其网络主页上标明已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信息,包括批准的日期、文号等;山东省教育厅网站(www.sdpec.edu.cn)将定期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面向社会公开的公益信息,任何教育网站不得进行有偿服务。
第十五条 凡冠以政府职能部门名称的教育网站,均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省(部)属高等学校开办的教育网站由学校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其他教育网站的日常监督管理由所在地级市教育局负责,并进行年度审核,于每年2月底以前将年度审核意见报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教育厅将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教育网站要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教育网站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违反国家教育政策,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
(七)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八)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九)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教育网站,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前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已开办的教育网站,应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办法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凡现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省教育网站前置审核表
附件:
山东省教育网站前置审核表
市教育局编号: 省教育厅编号:
申办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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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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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记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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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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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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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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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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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记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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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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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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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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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单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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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单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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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学历/职称 |
联系电话 |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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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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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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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安全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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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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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种类/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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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性质 |
1.经营性 2.非经营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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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IP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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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设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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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辅导站设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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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器机房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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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接入的ISP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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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入方式及速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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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预定提供服务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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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设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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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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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的栏目 及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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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单位意见 |
负责人: (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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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单位意见 |
负责人: (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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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审核意见 |
负责人: (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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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 审核意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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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02 12:35 下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