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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泰安市人事局 泰安市公安局 2008年统一招考公安人民警察简章

        根据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2008年统一招考公安人民警察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公发[2008]33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2008年全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泰人办发[2008]32号),现将2008年我市招考公安人民警察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录范围和报考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山东常住户口的大学专科毕业生(含山东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08年应届专科毕业生)。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0年3月4日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77年3月4日以后出生)。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4.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5.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6.身体健康,体形端正,非特体,面部无明显特征、缺陷,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觉异常,无纹身,无重度平跖足;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或裸眼视力均在4.6以上且矫正视力均在5.0以上;男性身高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身高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
        7.具备招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报考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人员所在部门或单位。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2005-2007年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具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原公务员,现役军人,在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非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报考。
       在我省乡镇机关工作五年(含试用期)以上的乡镇机关公务员(包括报考面向社会招考职位的在乡镇机关工作的选调生)可以报考县以上公安机关,其他已具备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能报考。
    市公安局从选调生中考选补充工作人员的报考条件为:思想政治素质好,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扎实,肯于吃苦,甘于奉献,工作创新意识强,干事创业,实绩突出。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清正廉洁,作风正派,群众威信高。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2周岁以下(1975年3月4日以后出生),在基层工作两年以上(2006年以前毕业的选调生,含2006年),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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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泰安市2008年招考公务员简章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的统部署,现将我市2008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录范围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山东常住户口的大学专科毕业生(含山东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08年应届专科毕业生);
         (五)年龄在18周岁至35周岁之间(1972年3月4日至1990年3月4日期间出生);
         (六)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报考职位所需其他资格条件。
         报考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人员所在部门或单位。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2005-2007年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具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原公务员,现役军人,在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非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报考。
         在我省乡镇机关工作五年(含试用期)以上的乡镇机关公务员(包括报考面向社会招考职位的在乡镇机关工作的选调生)可以报考县以上机关公务员职位,其他已具备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能报考。
         市、县级机关从选调生中考选补充工作人员的报考条件为:思想政治素质好,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扎实,肯于吃苦,甘于奉献,工作创新意识强,干事创业,实绩突出。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清正廉洁,作风正派,群众威信高。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2周岁以下(1975年3月4日以后出生),在基层工作两年以上(2006年以前毕业的选调生,含2006年),身体健康。
         法院、检察院、公安和省垂直管理部门招考公务员的资格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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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驽鸟 | 分类:公务员考试, 教育培训 | 标签:, , ,
  • 2008年山东省检察系统招考检察官及其他公务员简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检察机关录用人员有关规定,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2008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办发〔2008〕9号)要求,今年全省检察系统面向社会公开招考336名检察官和其他公务员,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职位和条件
      招考职位包括检察官、司法警察和检察辅助人员,招考数量、职位及要求详见附表1。
      报考人员除具备报考公务员应有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检察官职位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
      2、年龄在23周岁至35周岁之间(1972年3月4日至1985年3月4日期间出生);
      3、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二)司法警察职位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法学、侦查学专业;
      2、年龄在18周岁至30周岁之间(1977年3月4日至1990年3月4日期间出生);
      3、身体健康,体形端正,非特体,面部无明显特征、缺陷,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觉异常,无文身,无重度扁平足;
      4、裸眼视力4.8(旧标准0.6)以上,或者裸眼视力均在4.6(旧标准0.4)以上,且矫正视力5.0(旧标准1.0)以上;
      5、男性身高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身高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体重均不超过标准体重25%。
      (三)检察辅助人员职位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
      2、其他条件请参见附表1或直接与报考单位联系。
      除上述条件外,该三个职位所需的其他条件请参见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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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驽鸟 | 分类:公务员考试, 教育培训 | 标签:, , ,
  • 山东省法院系统2008年统一招考法官、书记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简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法院系统工作实际,经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事厅同意,山东省法院系统2008年继续面向社会统一招考部分法官、书记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
    一、 招考人员范围和条件
      招考范围包括法官、书记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具体数量、职位及要求详见附表。
      报考人员除具备报考公务员应有的条件以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官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2、年龄在23周岁至35周岁之间(1972年3月4日至1985年3月4日期间出生);菏泽市、无棣县年龄可以放宽至40周岁以下(1967年3月4日以后出生)。
      3、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司法警察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至30周岁之间(1977年3月4日至1990年3月4日期间出生)的男性公民。
      2、省法院司法警察应具有法律或公安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日照岚山区司法警察应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身体健康,体态匀称,非特体,面部无明显特征、缺陷,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觉异常,无纹身,无重度扁平足。   
      4、裸眼视力4.8(旧标准0.6)以上,或者裸眼视力均在4.6(旧标准0.4)以上,且矫正视力5.0(旧标准1.0)以上。
      5、身高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实际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25% 。
      (三)聘任制书记员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至30周岁之间(1977年3月4日至1990年3月4日期间出生)。
      2、省法院书记员应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其他地区书记员应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具有良好的法律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运用计算机进行文字录入每分钟不少于80字。
      (四)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条件
      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条件请参见附表或直接与报考单位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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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年山东省省直机关招考公务员简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现将2008年省直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下同),及从在基层工作的选调生中考选部分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范围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山东常住户口的大学专科毕业生(含山东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08年应届专科毕业生);
      (五)年龄在18周岁至35周岁之间(1972年3月4日至1990年3月4日期间出生);
      (六)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报考职位所需其他资格条件。
      法院、检察院、公安、监狱劳教等系统招考的资格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报考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人员所在部门或单位。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2005-2007年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具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原公务员,现役军人,在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非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报考。在我省乡镇机关工作五年(含试用期)以上的乡镇机关公务员(包括报考面向社会招考职位的在乡镇机关工作的选调生)可以报考,其他已具备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能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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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年省属监狱、劳教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招考简章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2008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办发[2008]9号)要求,省属监狱、劳教机关2008年招考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与省直机关招考录用公务员工作一并进行,其中:省属监狱机关招考186名,省属劳教机关招考16名。根据国家和省招考公务员的有关规定,现将2008年省属监狱、劳教机关招考公务员(人民警察)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和条件
    (一) 招考对象
      报考省属监狱劳教机关的必须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二) 报考条件
      除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规定的条件外,报考监狱、劳教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身体健康,体形端正,非特体,面部无明显特征、缺陷,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觉异常,无文身,无重度扁平足;   
      2、裸眼视力4.8(旧标准0.6)以上,或者裸眼视力均在4.6(旧标准0.4)以上且矫正视力5.0(旧标准1.0)以上;
      3、男性身高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身高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0年3月4日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77年3月4日以后出生);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
      2、受过党(团)纪、政纪、校(院)纪处分的;
      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4、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其他不适宜担任人民警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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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2008年招考监狱劳教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2008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办发〔2008〕9号)和省人事厅、省司法厅《转发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鲁人办发〔2004〕18号)的要求,2008年我省监狱劳教机关将继续面向社会公开招考242名公务员(人民警察),其中:省属监狱劳教机关招考202名,市属监狱劳教机关招考40名。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考对象和条件
    (一) 招考对象
      报考省属监狱劳教机关的必须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市属监狱劳教机关的招考对象由所在市自行确定。
    (二) 报考条件
      除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规定的条件外,报考监狱、劳教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身体健康,体形端正,非特体,面部无明显特征、缺陷,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觉异常,无文身,无重度扁平足;   
      2、裸眼视力4.8(旧标准0.6)以上,或者裸眼视力均在4.6(旧标准0.4)以上且矫正视力5.0(旧标准1.0)以上;
      3、男性身高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身高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0年3月4日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77年3月4日以后出生);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
      2、受过党(团)纪、政纪、校(院)纪处分的;
      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4、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其他不适宜担任人民警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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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2008年统一招考公安人民警察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和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以及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事厅《关于2008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办发[2008]9号),2008年我省各级公安机关将继续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公务员),其中市以下公安机关招考数量为1211人(包括40名选调生),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录范围和报考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山东常住户口的大学专科毕业生(含山东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08年应届专科毕业生)。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0年3月4日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77年3月4日以后出生)。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4.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5.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6.身体健康,体形端正,非特体,面部无明显特征、缺陷,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觉异常,无纹身,无重度平跖足;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或裸眼视力均在4.6以上且矫正视力均在5.0以上;男性身高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身高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
      7.具备招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各级公安机关从选调生中考选补充工作人员,按省、市委组织部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根据省人事厅、公安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的通知》(鲁人调[2000]14号),省编办、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鲁编办[2007]67号)和实际工作需要,各地应按照不低于招考计划80%的比例,设置公安专业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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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驽鸟 | 分类:公务员考试, 教育培训 | 标签:, , , ,